[討論]交通新制踩煞車! 交通部決議2007年元月才正式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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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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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交通新制踩煞車! 交通部決議2007年元月才正式開罰

文章 阿凱 » 2006-05-24 8:29 AM

又有交通新誌要上路!交通部宣佈一連串的新規定,有加重處罰,也有降低罰鍰,不過對於駕駛人而言的一項好消息,就是測速照相,以後納入強制規定,必須提前標示來告知駕駛人,對於一連串新措施,有人贊成,也有人覺得改了反而更不好。

站在路旁的交通警察,手一按下測速槍,駕駛人就得吃上一張超速罰單;慘痛的經驗,讓駕駛人對測速照相非常頭疼。

不過從7月1號起,警方執行照相舉發,通通要提前標示,告知駕駛人。

交部路政司副司長尹承蓬表示:「有一些是新增的處罰規定,有一些是原來的規定。

再加重的部分,部長這邊是認為說,有6個月的勸導是比較合適。」

不管是移動式或固定式測速,一般道路1百公尺前就得先標示告知;國道的標示距離,則是在3百公尺前。

聽到新措施的計程車司機,紛紛舉雙手贊成。

受訪的計程車司機陳先生說:「就不曉得怎麼被照相的啊!有時候回去找,找不到測速照相機,有裝置(標示)是比較好。」

7月1號上路的交通新誌,還包含新增及加重處罰條例;不過實施之前,交通部臨時踩煞車,決定再多6個月的勸導期。

也就是從2007年1月開始,才要正式開罰;而改裝車頭燈保險桿等等加重處罰的項目,至少都有半年到一年的緩衝期。

交通部規劃已久的交通新誌,到了實施的前一刻,又是雷聲大雨點小。

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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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阿志 » 2006-05-24 9:08 AM

交通罰鍰 七月起可分期繳款

【聯合新聞網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為強化處罰合理性,降低交通執法爭議,交通部昨(23)日大幅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中超速越高者罰鍰越多,汽車未禮讓行人罰鍰也提高兩倍,且考量民眾經濟能力無法一次繳清交通罰鍰,交通部決定可以分期繳納。部分的修正條文將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

交通部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最低時速,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但鑑於超速失控,為近年來肇事導致死亡案件的主要原因,且超過最高時速50公里以上者,安全煞停時間與安全煞停距離加倍,基於交通安全與社會治安,決定修正為超速達60公里以上,處6,000至2萬4,000元罰鍰。

目前高速公路已明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更明確使用定義與管制規定,修正第33條,且規定超車後如已達安全距離卻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的話,則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過去曾發生有家長將六歲以下小孩單獨置於車內,結果發生悶死意外,為避免類似事件重演,交通部將該規定原處以1,000元罰鍰的規定,提高三倍為3,000元。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尹承蓬表示,為促使駕駛人養成禮讓行人及尊重行人穿越道安全優先的觀念,對違規的駕駛人罰鍰也予提高。

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後,違規罰鍰大幅提高,考量受處罰人因經濟或其他因素無法一次繳清罰鍰,交通部決定自今年7月1日起可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期數最多為12期,每期至少繳納1,0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如果以分期繳納罰鍰的受處罰人,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則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的罰鍰,移送強制執行;而分期繳納罰鍰期間,仍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之2條規定,在辦理驗車、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皆應繳清未結案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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