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師 大大 很了解 官僚體系... :twisted:陰陽師 寫: 政府來賺?----那官員賺什麼?
[閒聊]ETC..不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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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來篇...護航的
問 政 選 輯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案爭議釋疑
一、 適法性問題
所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的適法性問題,自去年以來即屢次被提出,在經過多次立法院的公聽會、委員會,以及交通部反覆的部內和跨部會會議、公文往返之檢討,其實已經完全解決。此問題可區分為「承辦營運主體」與「技術引進」兩大部分,茲分析如下:
1. 承辦營運主體
1) 八十六年交通部定案之前,是先請中華電信與工研院電通所分別提出規劃書,經過八個月的研究、評比之後,才決定將本案交由中華電信辦理。本案的性質屬於高科技的委辦案件,也是以營運為主軸的勞務委任,八十六年間政府採購的相關法令是「稽查條例」,其中勞務委任並不在該法規範範圍之內,所以當時交通部以兩個單位來評比,程序上已經是相當的審慎。
2) 部分人士質疑八十八年五月政府採購法實施之際,高速公路局與中華電信的議約尚未完成,則本案的承辦營運主體是否必須依照採購法重新招標?其實在採購法制訂完成至實施有長達一年以上的緩衝時間,全國所有政府機關都各自有跨越採購法實施的招標或委任案件,經公共工程委員會邀集各政府單位研商,訂下了「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處理原則,並頒佈了「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新舊法之適用一覽表」,其中的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勞務採購或未達稽查一定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本法施行前已接獲廠商比價、議價文件且正辦理比價、議價程序者,其議、比價理由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七四一0號函),所以中華電信之為本案承辦營運主體,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2. 技術引進
1) 在八十七年間中華電信辦理試用系統時,除了自行研發的部分以外,其餘必須採購的部分都有嚴謹的公開招標過程,最後確定了得標廠商精業公司,並由該公司引進奧地利EFCON公司提供部分核心零組件與技術。
2) 八十七年間中華電信辦理試用系統設備的招標文件,就已經敘明:「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試用系統得標之技術來源廠商得具有優先議價權」,據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曾經函覆中華電信有關本案技術引進與採購法之適法性:「本案既依八十七年間公開招標之結果辦理後續事宜,其徵選廠商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0三三五號函)
3) 依照前述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本案技術引進沒有適法性問題,其實直接辦理也是合法的。然如果交通部為了杜絕批評聲音,可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原有採購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在交通部核准之後,採用限制性招標來辦理。
依本席所知,至遲在今年三月份時交通部已完全釐清上述問題,也獲得一致的結論,並準備全力推動電子收費原方案之進行。如今竟然還有針對適法性問題的質疑死灰復燃,不知是否為少數官員欲藉由新政府上任之際,對於本案尚未及深入瞭解,而伺機混淆視聽?
二、 技術來源問題
1. 技術單一來源不是問題
目前使用微波及紅外線通信媒介之車上讀卡機(搭配IC卡),基本上都有專屬權利或單一廠商問題。微波車上讀卡機之貨源雖較紅外線車上讀卡機多,但是不同頻率之微波產品間無法相容,即使是同一頻率,不同廠商的產品技術介面也無法相容。再加上目前微波產品並無提供技術移轉的案例,故仍須向特定廠商購置特定產品,例如新加坡新舊電子收費系統使用微波車上讀卡機的案例,就是因受制於日本廠商,迄今仍無法擁有本土化開發之替代產品。所以,重新依採購法發包,並無法解決單一貨源問題,具體的做法應朝明定貨源保證條款,以及技術移轉等方向加以因應,而其實目前中華電信的規劃就是這樣做。
2. 紅外線技術可望有國際標準制訂
雖然目前ISO國際標準委員會決定對於紅外線或是微波不制訂「特定短距離通信標準」(DSRC),建議依照採購國家當地需要自行決定。然而歐洲標準委員會(CEN)在今年的元月間於巴塞隆納舉行會議,結論是通過一項協議要提倡實施紅外線的國際標準化。並且,在CEN的會議中各國代表紛紛的表達對於微波技術的不滿:不論是系統整合、汽車擋風玻璃干擾、耗電及有效收費車距等等,所以歐洲國家明確的捨棄制訂微波的國際標準。
3. 微波市場佔有率的假象
有意見指出,縱使紅外線技術品質較優良,然而目前世界上國家絕大多數採用微波系統,採用紅外線系統將成為系統孤兒。其實微波系統雖然數量多,然而除了前述所言技術規格與介面混亂,而完全沒有任何兩家廠商之產品可以相容之外,絕大多數的微波系統都是二三十年前老舊的微波感應器(TAG),只有單向的傳輸功能,因此用路人要每個月依據帳單繳納通行費,不但非常麻煩,而且對帳時往往引發糾紛。更甚者,TAG是完全自外於智慧型運輸系統的過時產物,市場的淘汰已是必然。所以在扣除TAG之後,微波搭配使用smart card(皆為接觸式IC)只剩下新加坡等三、四個國家,更何況,微波目前完全做不出非接觸式IC卡,所以在將來全世界的大眾運輸票證整合市場上(將來都是非接觸式IC卡,無論任何運輸工具一卡到底),注定要被淘汰!
三、 微波系統參與的問題
1. 其實過去微波系統早就在台灣測試過。交通部科技顧問室於七十八年三月提出「高速公路採用電子式收費系統」之構想,並召集有關單位進行可行性評估與實地測試工作。實際參與測試之廠商計有:大同公司代理之AMTECH系統,根興光公司代理之CESS系統,及台灣吉悌公司代理之3M系統。此次測試係採用單向式電子卡(TAG)之收費系統, 自七十九年九月至八十年五月選擇后里及斗南收費站之大客車車道進行系統功能實地測試工作, 至於單向式系統技術雖較成熟, 但因系統功能擴充能力有限,所以交通部簡又新部長在81年1月3日會議之裁示「俟雙向式電子收費技術成熟時全面完成裝設」 ,也就是簡部長主張雙向式電子收費系統。
2. 試辦初期,微波系統結合接觸式IC卡雙向通訊技術尚未成熟,且交通部要求電子收費技術須移轉予國內廠商本土化生產,微波廠商因為從無技術移轉他國之先例,所以對我國電子收費建置興趣不高。這也是為什麼在八十六年間交通部決定採用紅外線技術及非接觸式IC時,微波廠商沒有反對的聲音(當時和中華電信競爭評比的工研院電通所,就是採用微波技術)。但是到去年中,中華電信的紅外線系統試用成果逐漸成熟,且交通部積極規劃高速公路全面建置之際,微波系統忽然冒出不平之聲,並要求給予測試之機會,真不知背後的原因何在?
3. 本席認為,以目前微波系統技術規格之混亂,若本案要回到原點,重新讓各種技術進行測試,則恐怕電子化收費政策越理越亂,終至演變為永無寧日。選定某一種(或少數)微波技術進行測試,必定招致其他微波廠商之抗議,因為即使是同一頻率之產品,其規格介面也各自不相容,所以微波要測試,是不是要讓所有有意願的廠商全部加入?我們有這麼多的高速公路空間嗎?即使排除萬難挑定少數廠商來測試,三、四年之後萬一結果不如目前的中華電信紅外線系統(高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則後果如何收拾?
四、 儘速實施電子化收費,實現e部會之理想
依本席之見,目前中華電信承辦營運之電子收費紅外線系統,既然試辦成效卓著,又已經釐清適法性以及技術來源等問題,交通部自應儘速拍版定案,依原案全力推行,不但能於短短的二年之間即可讓全線高速公路完成電子化收費,達到造福全體國民、增加政府財源、降低空氣污染與能源消耗、提升整體運輸效能以及帶動國內相關產業之發展,更能因為電子化收費的基礎而進一步推動全國智慧型運輸系統的開展,如此一來,葉部長所提倡的e部會之理想,當能逐步實現。
問 政 選 輯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案爭議釋疑
一、 適法性問題
所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的適法性問題,自去年以來即屢次被提出,在經過多次立法院的公聽會、委員會,以及交通部反覆的部內和跨部會會議、公文往返之檢討,其實已經完全解決。此問題可區分為「承辦營運主體」與「技術引進」兩大部分,茲分析如下:
1. 承辦營運主體
1) 八十六年交通部定案之前,是先請中華電信與工研院電通所分別提出規劃書,經過八個月的研究、評比之後,才決定將本案交由中華電信辦理。本案的性質屬於高科技的委辦案件,也是以營運為主軸的勞務委任,八十六年間政府採購的相關法令是「稽查條例」,其中勞務委任並不在該法規範範圍之內,所以當時交通部以兩個單位來評比,程序上已經是相當的審慎。
2) 部分人士質疑八十八年五月政府採購法實施之際,高速公路局與中華電信的議約尚未完成,則本案的承辦營運主體是否必須依照採購法重新招標?其實在採購法制訂完成至實施有長達一年以上的緩衝時間,全國所有政府機關都各自有跨越採購法實施的招標或委任案件,經公共工程委員會邀集各政府單位研商,訂下了「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處理原則,並頒佈了「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新舊法之適用一覽表」,其中的第七點第二項規定:「勞務採購或未達稽查一定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本法施行前已接獲廠商比價、議價文件且正辦理比價、議價程序者,其議、比價理由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0七四一0號函),所以中華電信之為本案承辦營運主體,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2. 技術引進
1) 在八十七年間中華電信辦理試用系統時,除了自行研發的部分以外,其餘必須採購的部分都有嚴謹的公開招標過程,最後確定了得標廠商精業公司,並由該公司引進奧地利EFCON公司提供部分核心零組件與技術。
2) 八十七年間中華電信辦理試用系統設備的招標文件,就已經敘明:「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試用系統得標之技術來源廠商得具有優先議價權」,據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曾經函覆中華電信有關本案技術引進與採購法之適法性:「本案既依八十七年間公開招標之結果辦理後續事宜,其徵選廠商之程序,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一0三三五號函)
3) 依照前述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本案技術引進沒有適法性問題,其實直接辦理也是合法的。然如果交通部為了杜絕批評聲音,可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原有採購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在交通部核准之後,採用限制性招標來辦理。
依本席所知,至遲在今年三月份時交通部已完全釐清上述問題,也獲得一致的結論,並準備全力推動電子收費原方案之進行。如今竟然還有針對適法性問題的質疑死灰復燃,不知是否為少數官員欲藉由新政府上任之際,對於本案尚未及深入瞭解,而伺機混淆視聽?
二、 技術來源問題
1. 技術單一來源不是問題
目前使用微波及紅外線通信媒介之車上讀卡機(搭配IC卡),基本上都有專屬權利或單一廠商問題。微波車上讀卡機之貨源雖較紅外線車上讀卡機多,但是不同頻率之微波產品間無法相容,即使是同一頻率,不同廠商的產品技術介面也無法相容。再加上目前微波產品並無提供技術移轉的案例,故仍須向特定廠商購置特定產品,例如新加坡新舊電子收費系統使用微波車上讀卡機的案例,就是因受制於日本廠商,迄今仍無法擁有本土化開發之替代產品。所以,重新依採購法發包,並無法解決單一貨源問題,具體的做法應朝明定貨源保證條款,以及技術移轉等方向加以因應,而其實目前中華電信的規劃就是這樣做。
2. 紅外線技術可望有國際標準制訂
雖然目前ISO國際標準委員會決定對於紅外線或是微波不制訂「特定短距離通信標準」(DSRC),建議依照採購國家當地需要自行決定。然而歐洲標準委員會(CEN)在今年的元月間於巴塞隆納舉行會議,結論是通過一項協議要提倡實施紅外線的國際標準化。並且,在CEN的會議中各國代表紛紛的表達對於微波技術的不滿:不論是系統整合、汽車擋風玻璃干擾、耗電及有效收費車距等等,所以歐洲國家明確的捨棄制訂微波的國際標準。
3. 微波市場佔有率的假象
有意見指出,縱使紅外線技術品質較優良,然而目前世界上國家絕大多數採用微波系統,採用紅外線系統將成為系統孤兒。其實微波系統雖然數量多,然而除了前述所言技術規格與介面混亂,而完全沒有任何兩家廠商之產品可以相容之外,絕大多數的微波系統都是二三十年前老舊的微波感應器(TAG),只有單向的傳輸功能,因此用路人要每個月依據帳單繳納通行費,不但非常麻煩,而且對帳時往往引發糾紛。更甚者,TAG是完全自外於智慧型運輸系統的過時產物,市場的淘汰已是必然。所以在扣除TAG之後,微波搭配使用smart card(皆為接觸式IC)只剩下新加坡等三、四個國家,更何況,微波目前完全做不出非接觸式IC卡,所以在將來全世界的大眾運輸票證整合市場上(將來都是非接觸式IC卡,無論任何運輸工具一卡到底),注定要被淘汰!
三、 微波系統參與的問題
1. 其實過去微波系統早就在台灣測試過。交通部科技顧問室於七十八年三月提出「高速公路採用電子式收費系統」之構想,並召集有關單位進行可行性評估與實地測試工作。實際參與測試之廠商計有:大同公司代理之AMTECH系統,根興光公司代理之CESS系統,及台灣吉悌公司代理之3M系統。此次測試係採用單向式電子卡(TAG)之收費系統, 自七十九年九月至八十年五月選擇后里及斗南收費站之大客車車道進行系統功能實地測試工作, 至於單向式系統技術雖較成熟, 但因系統功能擴充能力有限,所以交通部簡又新部長在81年1月3日會議之裁示「俟雙向式電子收費技術成熟時全面完成裝設」 ,也就是簡部長主張雙向式電子收費系統。
2. 試辦初期,微波系統結合接觸式IC卡雙向通訊技術尚未成熟,且交通部要求電子收費技術須移轉予國內廠商本土化生產,微波廠商因為從無技術移轉他國之先例,所以對我國電子收費建置興趣不高。這也是為什麼在八十六年間交通部決定採用紅外線技術及非接觸式IC時,微波廠商沒有反對的聲音(當時和中華電信競爭評比的工研院電通所,就是採用微波技術)。但是到去年中,中華電信的紅外線系統試用成果逐漸成熟,且交通部積極規劃高速公路全面建置之際,微波系統忽然冒出不平之聲,並要求給予測試之機會,真不知背後的原因何在?
3. 本席認為,以目前微波系統技術規格之混亂,若本案要回到原點,重新讓各種技術進行測試,則恐怕電子化收費政策越理越亂,終至演變為永無寧日。選定某一種(或少數)微波技術進行測試,必定招致其他微波廠商之抗議,因為即使是同一頻率之產品,其規格介面也各自不相容,所以微波要測試,是不是要讓所有有意願的廠商全部加入?我們有這麼多的高速公路空間嗎?即使排除萬難挑定少數廠商來測試,三、四年之後萬一結果不如目前的中華電信紅外線系統(高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則後果如何收拾?
四、 儘速實施電子化收費,實現e部會之理想
依本席之見,目前中華電信承辦營運之電子收費紅外線系統,既然試辦成效卓著,又已經釐清適法性以及技術來源等問題,交通部自應儘速拍版定案,依原案全力推行,不但能於短短的二年之間即可讓全線高速公路完成電子化收費,達到造福全體國民、增加政府財源、降低空氣污染與能源消耗、提升整體運輸效能以及帶動國內相關產業之發展,更能因為電子化收費的基礎而進一步推動全國智慧型運輸系統的開展,如此一來,葉部長所提倡的e部會之理想,當能逐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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