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違規 超過三年不能罰
行政罰法建立「處罰時效」制度,將行政罰的裁處權限制在三年之內,避免因行政機關怠惰,導使公務機關與民眾的處罰關係處於永遠不確定狀態,法務部官員形容,殺人放火都還有時效限制,總不能開車違規左轉卻要一輩子受罰單追討。
法務部官員指出,目前由於行政罰的裁處權沒有時效規定,民眾在路上隨地吐痰、或是開車違規左轉,可能被執法單位拍照後,卻在事隔多年後才整理出資料、寄發傳單,民眾可能都忘記當年是否曾做過違規的事,或另有隱情,民眾想申訴都找不出、想不出事發時實際狀況,確實不合理。
此外,新法中也要求全民守法,排除卸責藉口,規定不能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情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避免違規人動輒藉口不知有禁止或限制等規定逃避處罰。
行政罰法第十五條更訂出「防止鑽漏洞條款」,在一定條件下,除非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對私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私法組織的代表人、管理人應與違規的私法人等受同一規定罰鍰的處罰。
此外,對受有財產上利益的行為人、第三人或受移轉人,得就其財產利益或所有物予以追繳、擴大沒入、或追繳價額或價差,如此一來,將可避免如公司違規倒閉,而董、監事得利卻不必受罰,或藉移轉財產逃避沒入之脫法行為。
法務部指出,行政罰法立法不但對民眾權利更有保障,對公務員執法也將有所依據;其中,對於法定最高三千元以下罰鍰的處罰,得以糾正或勸導措施替代,對許多交通違規處罰將有重大影響。
法務部統計,目前行政罰鍰最高金額在三千元以下的條文,約占所有行政罰鍰一成,其中又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規定最多。此外,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對於在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在禁菸處吸菸又不聽勸阻者,依法可處三千元以下罰金;如今,行政罰法採微罪不舉之便宜主義,對此類處罰,授予執法人員得以糾正或勸導措施替代,對民眾生活可說是影響深遠。
法務部強調,行政罰法立法完成,民眾權益可獲更大保障,執法人員也有更明確的執法依據,對社會而言,可說是項雙贏立法。
[新聞]行政罰法建立「處罰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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