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交通部7月1日研擬新法規範公告不可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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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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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阿凱 » 2006-04-20 9:13 AM

alan313 寫: 一切都還未明朗化.....
這樣警察根本就在亂抓阿~~~ :x
沒錯....現在的警察是在亂抓沒錯.....完全沒有法源依據....
大家...這個網址上的交通法規請印下來..然後放在車上...如果那天被攔下來...覺的警察說的理由有問題....就可以當場對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3

文章 » 2006-04-20 10:21 AM

因應7月1日車輛改裝新法規實行內容

改裝商品合法化跨部(立法院)連合公聽會

由於國內愛好車輛的人口甚多,消費者可以自由選購滿足各自須求汽車休閒及安全性配備提昇已成為所有愛車人的風氣,由於政府相關單位法令不夠健全與落實造成民眾與執法警察的爭議與申訴,造成許多的民怨和相關業者的困惑在無法有效規範及保障消費者自身使用權力,當前消費者因應法條相關規定,排氣管不論噪音大小型口徑, [在執法人員不了解車輛規格],一律開單告發,已經造成消費者困惑,國內廠商困擾,對於政府取締飆車,業界全力支持,並且贊同高額罰金及相關處罰條例,但對於執法取締時是否有依循有空保處制定噪音管理辦法的國家標準來驗測,在程序上是否也可以比照酒後駕車驗測酒精濃度後依數據標準取締開單告發,避免執法不公引發爭議,且保障消費者合法的使用權利。
  
  執法單位自由心證之執法態度,與取締不合理之情況下,為能爭取消費者公平合法使用,聚同好之聲共思良策以致力敦促政府商確汽車精品相關之法規落實與修正。

立法院跨部會公聽會

時間:4月28日 AM9:00~12:00

地點:立法院第二會議廳

邀請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工業局、監理所、警政署、交通部陸政司以及協會各會員…等

議題 :為因應交通部研擬,從七月一號開始,只要非原廠設計,舉凡 防撞桿、HID燈、防滑煞車、氮氣導入裝置、懸掛系統、底盤尺寸、方向盤位置、非原廠大包、尾翼、車燈、引擎蓋、車身飾條、側裙、水箱罩、下巴、葉子板、擾流板、後視鏡、避震器、排氣管、其他空力配件...等,通通不行改裝,最高可罰九千元之法規。

本協會與廖婉汝委員協調召開公聽會

1、確認7月1日法規之執法情況

2、相關產業之市場現況

3、警察取締改裝標準之明訂及溝通

4、建立合法的改裝機制

附註:協會各會員若有更多的意見及疑問 請於4月24日前提出,以便於整理後在公聽會提出討論,想報名參與本次公聽會之會員,也請於4月24日前提出與會人員名單,並與協會聯絡。

協會電話: 02-8226-1733
林 幹 事:0922-992-000
盧秘書長:0938-530-343

http://www.motoforge.com.tw/taspa/news.htm

宇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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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宇俠 » 2006-04-20 10:29 AM

這政府會跟你溝通喔?我不抱希望 :-D:

從執政到現在,都是蠻幹居多 :-x:

外行又要裝內行~~~
乾脆規定,以後
1.烤漆非原廠烤漆,一律開單 :-?:
2.輪胎非原廠售出輪胎,一律開單 :-?:

以上兩條看似很突兀可笑,但對照目前舉出的罰則項目,就不覺得特別了
因為,全都很可笑可恥。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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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陰陽師 » 2006-04-20 11:09 AM

建議:非經原廠改裝LPG----開單! :arrow: :arrow:

kevin5

文章 kevin5 » 2006-04-20 11:27 AM

大家不要對這個白痴政府抱有太多的期望 :|

j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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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boss » 2006-04-20 12:34 PM

陰陽師 寫:建議:非經原廠改裝LPG----開單! :arrow: :arrow:
贊成贊成....

而且要寫
非原廠生產原配備LPG...開單、驗車 :lol:
別人不能改
原廠也不能改... :twisted:

宇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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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宇俠 » 2006-04-20 1:03 PM

jboss 寫: 贊成贊成....

而且要寫
非原廠生產原配備LPG...開單、驗車 :lol:
別人不能改
原廠也不能改... :twisted:
:-x: :-x: :-x:
我的已經驗車,連行照都更換為:汽油/LPG

除非這個政府臉皮很厚,可以將原有同意的合法法規,變更為不同意也變非法,
那我就認了~~~ :| :|

阿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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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阿凱 » 2006-04-20 1:58 PM

不過協會辦公聽會....我覺的至少是有機會跟政府溝通的.....

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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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lupin » 2006-04-20 4:31 PM

這個條例是新的嗎
之中有看到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這個之前看不是還沒實施嗎 :wink:

j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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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boss » 2006-04-20 5:04 PM

阿凱 寫:不過協會辦公聽會....我覺的至少是有機會跟政府溝通的.....
我覺得應該發起
群眾運動..

要不然又是人單力孤...
下場還是很慘

有人號召有時間我也要去支持一下.. :o

宇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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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宇俠 » 2006-04-20 6:06 PM

阿凱 寫:不過協會辦公聽會....我覺的至少是有機會跟政府溝通的.....
辦個樣子而已,裝模作樣的 :-x:
辦過公聽會後,政府照幹,不信我們等著看吧 :|

alan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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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alan313 » 2006-04-20 7:41 PM

宇俠 寫: 辦個樣子而已,裝模作樣的 :-x:
辦過公聽會後,政府照幹,不信我們等著看吧 :|
對政府真是心灰意冷.....
此時又下場冰雹...
硬要搞死老百姓阿~~~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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