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時期公債 沒統一不用還
【聯合新聞網 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出面協調讓民眾兌領日據時期日本政府公債,但一樣是政府公債,當年國民政府在大陸發行的公債可以兌領嗎?答案是不行!因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訂了一條「免死金牌」,只要兩岸沒統一,民國38年以前的債都不用還。
財政部官員表示,38年以前政府發的債有多少,其實很難計算,除了年代久遠,當時又有動亂,加上通貨膨脹嚴重,因此價值如何認定也是問題,如果真的算起來,會是「天文數字」。
官員說,一直有民眾向政府追討這筆債,除了當年和國民政府一起播遷來台的民眾外,在開放兩岸交流之前,也有大陸民眾透過管道向政府要錢,兩岸開放後,從大陸寄來的簡體字信件更是如雪片般飛來,多數都是來要債的。
官員表示,儘管政府一度想過要整理這些債務,開放民眾登記,釐清這些債務到底有多少,但因為年代久遠、債券真偽難以考證,加上為了避免民眾有預期心理,到時候不還也不是,最後登記計畫作罷。
但政府還債與否,還是卡在法律規定。官員說,立法院在43年就通過「政府外幣債券俟光復大陸再行清理」的決議,92年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3條也規定,在國家統一前,38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38年黃金短期公債、和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債務都不處理。也就是說,債權人得等到兩岸統一才拿得到錢。
[新聞]大陸時期公債 沒統一不用還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