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七一起 交通條例大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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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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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boss » 2006-04-15 10:38 PM

好的規定
該支持就支持囉

只是能執行多久
實在...

唉... :D

阿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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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阿榕 » 2006-04-16 2:07 AM

jboss 寫:好的規定
該支持就支持囉

只是能執行多久
實在...

唉... :D
沒錯
還有阿SIR能撐多久都是個問題 :| :-x:

文章 » 2006-04-16 2:32 AM

HID...怎麼辦... :? :cry:

阿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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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阿凱 » 2006-04-16 1:12 PM

HID就不要裝了阿.....嘿嘿 :arrow: :arrow:

遠方來的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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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遠方來的人客 » 2006-04-16 4:14 PM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7-2、8~10、12~16、18、20~26、29、29-
2、29-3、30、31、32、33、35~38、40、42~50、53~55 、57~63
、65~67、69、71~74、76、78、80、82、83~85-1、85-3、90-2、
92 條條文;增訂第 31-2、32-1、67-1、90-3 條條文;刪除第 2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應該改成以新聞媒體發布之

行政院都還沒公佈命令出來 :D :D :D

七一起 交通條例大翻修 開車擦撞逕自離去 一律吊照
更離譜肇事逃逸首要構成就是要有人員受傷,
開車擦撞人依定受傷嗎 :x
最後由 遠方來的人客 於 2006-04-16 4:4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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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遠方來的人客 » 2006-04-16 4:23 PM

第 7- 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
.
.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
.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
.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最後由 遠方來的人客 於 2006-04-16 4:30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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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遠方來的人客 » 2006-04-16 4:25 PM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
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
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
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
限期領回之。

第 13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
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
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第 14 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
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
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
濘所致。

第 15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
五、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號牌,其牌照應予註銷;第二款
、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應扣繳並
責令換領。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第 2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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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遠方來的人客 » 2006-04-16 4:37 PM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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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七一起 交通條例大翻修

文章 jboss » 2006-04-17 12:19 AM

小威 寫:7.1起路口發傳單罰三百
這個實在應該要開罰了
我覺得粉危險耶 :D

kevin5

Re: [新聞]七一起 交通條例大翻修

文章 kevin5 » 2006-04-17 12:01 PM

jboss 寫: 這個實在應該要開罰了
我覺得粉危險耶 :D
那賣玉蘭花的算不算要罰的對象啊

阿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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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七一起 交通條例大翻修

文章 阿凱 » 2006-04-17 12:03 PM

kevin5 寫: 那賣玉蘭花的算不算要罰的對象啊
這個算是在模糊地帶...看警察的自由心證囉.... :wink:

遠方來的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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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七一起 交通條例大翻修

文章 遠方來的人客 » 2006-04-17 1:17 PM

kevin5 寫: 那賣玉蘭花的算不算要罰的對象啊
要ㄚ在車道走來走去撞到算誰的 :D

j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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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七一起 交通條例大翻修

文章 jboss » 2006-04-17 2:40 PM

遠方來的人客 寫: 要ㄚ在車道走來走去撞到算誰的 :D
如果您有一點點小違規..
我看算到開車的頭上一點也不奇怪.. :D

kevin5

Re: [新聞]七一起 交通條例大翻修

文章 kevin5 » 2006-04-17 2:52 PM

jboss 寫: 如果您有一點點小違規..
我看算到開車的頭上一點也不奇怪.. :D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發生車禍
大車輸小車
小車輸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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