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吃麻油雞 酒測未過起訴 判無罪

您心情好嗎?任何哈拉話題,皆歡迎於此區分享留言
回覆文章
遠方來的人客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文章: 3920
註冊時間: 2004-07-29 11:19 AM
聯繫:

[轉貼]吃麻油雞 酒測未過起訴 判無罪

文章 遠方來的人客 » 2005-06-11 10:59 AM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九如鄉廖姓婦人去年9月吃了麻油雞後開車上路,途中撞上前方兩輛轎車,酒測的酒精濃度為0.35,超過規定標準,檢察官起訴後,法官採納她的說法只吃麻油雞,沒有喝酒,昨天將她判決無罪。

26歲廖姓婦人於去年9月14日下午在家吃了一碗含酒精的麻油雞後開車,行經屏東市忠孝路時先後擦撞兩輛轎車。警方酒測後,認定她在酒醉情況下駕車肇事,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檢察官偵查認為,麻油雞是純酒熬製而成,與直接飲用酒類無異,將她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找了民間烹煮麻油雞食譜,法官說,坊間麻油雞食譜中寫,「雞一隻、米酒一瓶、薑十片、黑麻油四分之三、味精四分之一、冰糖四分之一匙,料理方式為將雞肉洗淨並切塊後,麻油先放入鍋中燒熱,接著放入薑片、雞肉炒拌至雞肉六分熟,最後放入米酒、味精、糖熬煮即可完成。」

法官又說,調理麻油雞所使用米酒並非純酒精,而是含有酒精成份之酒類,麻油雞烹煮過程中,酒精濃度亦會隨熬煮時間長短而有不同程度揮發,吃麻油雞可能攝取的酒精濃度,與直接飲酒不同,檢察官據此起訴,顯有誤會,因此判處無罪。

【2005/05/28 聯合報】

遠方來的人客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文章: 3920
註冊時間: 2004-07-29 11:19 AM
聯繫:

文章 遠方來的人客 » 2005-06-11 11:09 AM

裁判字號】 93 , 交易 , 138
【裁判日期】 940524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交易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燕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
度偵字第501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燕玉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廖燕玉於民國93年9 月14
日15時30分許,在屏東縣九如鄉玉泉村玉泉路7 號家中,食
用含酒精成分之麻油雞1 碗,明知酒精已嚴重影響其控制力
及注意力,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於同日
15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608 -MK號營業用小客車,沿
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由北往南行駛於內側快車道,因不勝酒
力,在忠孝路及金城街口車輛偏入對向車道,先擦撞到行駛
在內側快車道由梁文賢駕駛車牌號碼E2 -9188號之自小客
車,接著擦撞梁文賢後方同一車道由邱啟弘駕駛車牌號碼N
3-4277號自小客車(3人均未受傷),經警到場處理,為被
告廖燕玉檢測呼氣酒精濃度,其酒精濃度值達 0.35MG/L
而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
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
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資料而言,該項證據
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故刑
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
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
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65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
年臺上字第4986號及32年臺上字第67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自承有服用麻油
雞及於前開時、地,與被害人梁文賢、邱啟弘發生擦撞之事
實,並有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
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圖等為其主要論據。被告廖燕玉於
本院審理時,經傳未到,其於警、偵訊中固坦承曾駕駛車號
608 —MK號營業用小客車,於前揭時、地,分別與梁文賢
、邱啟弘各自所駕駛之E2 —9188號、N3 -4277號自小客
車發生擦撞等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酒後駕車情事,辯稱
:「我當天只是食用麻油雞湯1 碗,食用後並未對我造成影
響,發生車禍是因為我小孩從我車後座爬到前方駕駛座,我
要抓住小孩時,沒注意到前方才與對方發生擦撞」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於警訊中供稱:「(員警問:當時〈車禍時〉精神狀
況如何?)我當時精神狀況正常。」、「(員警問:車禍
前你有無飲酒?喝酒有無影響你開車?)我有食用麻油雞
1 碗,食用後對我開車沒有影響。」等語,已否認有何因
飲酒而不能安全駕駛機車之情事;嗣其於偵訊時亦僅供述
:「(檢察官問:本件肇事經過?)當天下午3 時30分許
,我在九如鄉家中食用麻油雞1 碗之後,我開車載我兒子
離開,途中因為我兒子要從車後座爬到前座,我為阻止他
才沒注意到車前狀況,因而肇事,我當時精神狀況正常。
」、「(檢察官問:對酒測值達0.35MG/ L有無意見?
)沒有。」等語。
(二)本件車禍發生時係93年9 月14日下午3 點55分,被告則係
於同日下午4 時36分許,經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達
每公升0.35毫克,而一般血液中酒精濃度約為呼氣酒精濃
度之2100倍,且因人體之代謝作用,血液中酒精濃度每小
時下降約10~19MG/ DL,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0年
2 月1 日法醫所90清字第0150號函在卷可參,是依被告於
肇事後約半小時所檢測之結果,換算被告於肇事時之呼氣
中所含酒精成分應達每公升0.375~0.395毫克。
(三)又呼氣中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25毫克至0.50毫克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駕駛人視覺、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
度及距離的判斷力變差,此時肇事率較諸正常狀況約提高
為2 至6 倍之間,雖有法務部88年5 月18日法八八檢字第
001669號函可佐,然酒精對於個人之影響,乃因個人之體
質而有所差異,非可一概相提並論,上開函示資料僅顯示
酒精對於平均多數人之影響,並未提及個體間,是否尚有
因其他因素介入(如個人體質因素等)而有差異結果之現
象產生,自僅得用以對照參考,無從據為判斷行為人是否
已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標準。是以,行為人是
否已因服用酒類,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應由事實審法院就行為人於行為時之一切主客觀情狀
綜合判斷,而為具體之認定。
(四)證人即本件查獲警員王惠中於偵訊時證稱:「(檢察官問
:本件是否你前往處理?)是的。」、「(檢察官問:被
告當時除了觀測表所記載之多話情況外,有無其他異常?
)沒有其他異常,當時他們已經在談和解。」等語,並有
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參
以被害人梁文賢、邱啟弘於警詢時皆陳稱當時其等與被告
已於現場之路旁協調處理車禍事故一情,顯見被告因肇事
而當場為警查獲時之意識狀況、及對外界事物之認識能力
及處理、反應能力等,均屬正常,並無減弱之跡象,是被
告所辯:食用麻油雞並未影響駕駛等語,即非無稽。另依
坊間食譜所載之麻油雞料理之材料,乃為雞1 隻、米酒 1
瓶、薑10片、黑麻油3/4 匙、味精1/4 匙、冰糖1/4 匙,
料理方式則為將雞肉洗淨並切塊後,麻油先放入鍋中燒熱
,接著放入薑片、雞肉炒拌至雞肉六分熟,最後放入米酒
、味精和糖熬煮即可完成,又調理麻油雞所使用之米酒並
非純酒精,而係含有酒精成分之酒類,其於麻油雞熬煮過
程中,酒精濃度亦會隨熬煮之時間長短而有不同程度之揮
發,故食用麻油雞所可能攝取之酒精濃度當與直接飲用酒
類之情形有異,是公訴意旨認烹煮麻油雞係加入純酒精熬
煮,與直接飲用酒類無異云云,容有誤會。
(五)綜上所示,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所舉之證據資
料,經本院調查審閱後,尚不足得有不利被告之心證,此
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服
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行,揆諸
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為其無
罪之諭知。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具狀表示請假或為任何之聲明,即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因本院認本件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 項、第306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聖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cage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文章: 2165
註冊時間: 2005-01-20 1:18 PM
聯繫:

文章 cage » 2005-06-11 12:36 PM

那以後都改吃麻油雞

陰陽師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文章: 3931
註冊時間: 2005-01-28 1:25 PM
聯繫:

文章 陰陽師 » 2005-06-11 1:09 PM

一樣啦----------
欲"放"之罪何患無詞 :D :D

tom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文章: 4661
註冊時間: 2004-06-14 8:49 PM
聯繫:

文章 tom » 2005-06-11 1:29 PM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最好還要有權....... :D

cage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文章: 2165
註冊時間: 2005-01-20 1:18 PM
聯繫:

文章 cage » 2005-06-11 1:38 PM

陰陽師 寫:一樣啦----------
欲"放"之罪何患無詞 :D :D
說的對
真的是這樣 :x

阿志
高級會員
高級會員
文章: 6686
註冊時間: 2004-06-18 6:07 PM
聯繫:

文章 阿志 » 2005-06-11 7:21 PM

也許小姐長得漂亮吧 :evil: 之前好像有幾個類似判例是有罪的
類似案情,法官不同,結果不同 :D

cage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文章: 2165
註冊時間: 2005-01-20 1:18 PM
聯繫:

文章 cage » 2005-06-11 7:24 PM

tom 寫: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最好還要有權....... :D
都沒有時該如何 :|

cage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文章: 2165
註冊時間: 2005-01-20 1:18 PM
聯繫:

文章 cage » 2005-06-11 7:25 PM

阿志 寫:也許小姐長得漂亮吧 :evil: 之前好像有幾個類似判例是有罪的
類似案情,法官不同,結果不同 :D
沒上電視應該都還有一點機會. :lol:

阿志
高級會員
高級會員
文章: 6686
註冊時間: 2004-06-18 6:07 PM
聯繫:

文章 阿志 » 2005-06-11 7:26 PM

cage 寫:
tom 寫: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最好還要有權....... :D
都沒有時該如何 :|
你就死好 :cry:

紅石狂人
高級會員
高級會員
文章: 5177
註冊時間: 2004-06-16 5:36 PM
聯繫:

文章 紅石狂人 » 2005-06-11 7:42 PM

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

lupin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文章: 4292
註冊時間: 2005-01-25 1:05 AM
聯繫:

文章 lupin » 2005-06-12 12:49 AM

紅石狂人 寫: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
:?: :?: :?:

wuman0008
正式會員
正式會員
文章: 240
註冊時間: 2005-04-29 1:33 AM
聯繫:

文章 wuman0008 » 2005-06-12 12:57 AM

呼氣酒精濃度是一種評估是否喝酒的工具,但是需要約束的是酒醉駕車,不是吃燒酒雞駕車,若是我真的沒喝酒,當然不應該罰。查沒有飲酒事實,而且,若是精神狀況可,平衡可,就算酒測值高,你能服氣嗎?只要是數據檢查,就會有誤差。

KYO
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
文章: 1438
註冊時間: 2005-04-17 9:20 AM
聯繫:

文章 KYO » 2005-06-12 3:54 AM

陰陽師 寫:一樣啦----------
欲"放"之罪何患無詞 :D :D
其實我是支持那個無辜的婦人的..

雖然現在的新聞報導不可能全部的內容都可以相信

但吃麻油雞後..被警察攔下來(雖然我是騎機車)

還真是 秀才遇到兵 有理說不清~~~ :cry:

回覆文章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