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明定「一罪不兩罰」,法務部也明示警察對酒醉駕車已被移送法辦者,不得另開單罰款。但數月來不少基層執法人員仍堅持檢、警對酒駕者各自依法處理,並非一罪兩罰;甚至有檢察官說,當事人如果不服,最好不要酒醉駕車,導致爭議迭起。
法務部於二月六日「行政罰法」施行第二天即明白宣示,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優先處以刑事罰;並例舉酒醉駕車同時要面對刑事及行政罰鍰時,警察須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不能另開單罰錢。
除了法務部的宣示,台中地院也以裁定肯定行政罰法。台中市民蔡佳宏二月間酒駕,除繳交通罰款五萬四千元,並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判處罰新台幣三萬元,他不服向台中地院聲明異議,日前法官裁定將交通罰款五萬四千元撤銷。這是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實施後,台中地院肯定該法、首度對此類案件做出的裁定。
不過,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王元隆認為,行政罰法中一罪不兩罰,是指同一件犯行若觸犯兩種以上的行政罰,只選其中一項懲處。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吳俊螢也指出酒駕被處罰鍰,又送法辦,與「一罪不兩罰」並沒有關係,就像有些公害汙染,得同時接受環保(新聞)單位行政處罰、也得接受公共危險罪等刑事處分。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補充,附和說,這就像保安處分除了判刑還得強制工作、毒品犯除了被判刑還得接受勒戒,都不是一罪兩罰。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江文君更認為,檢、警對酒駕者各自依法處理,法律上毫無爭議,當事人如有不服,最好不要酒醉駕車。
彰化縣警局交通隊長黃君韜說,酒駕觸犯公共危險是否有罪員警無權認定,但違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還是得依規定告發並查扣車輛。
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隊長劉崇信也說,酒駕依法移送前一定要先扣駕照,警方如沒有開告發單,監理站就不能依法扣照。問題是,一開單,監理站勢必要求違規者先繳款。
劉崇信認為,在七月一日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施前,最好是警方開單後監理站先扣照發給憑據,等移送偵結,由檢方與院方將相關資料轉送監理站,再由監理站依司法審理結果處理,避免一罪兩罰的爭議。
[新聞]酒駕一罪不二罰 多數檢警不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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