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如萍/台北報導即將實施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相當重視汽機車、行人的路權範圍,例如不能任意爭道、右轉須提前切入慢車道等,否則會受罰,將顛覆一般人駕駛及用路習慣、影響交通違規裁罰及肇事權責認定。而交岔路口將是未來重點執法範圍。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長何國榮指出,絕對路權概念就是明確劃分汽機車及行人的優先使用權,尤其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路口,支線道車應讓主幹道車先行;未劃設支、幹道者,少線道車應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右轉不能太快切入慢車道
何國榮指出,支幹道的分界以交通標誌與號誌為主,一般交通號誌車道為主幹道,其次為設置閃黃燈的車道,設置閃紅燈或停讓標誌的車道,車輛行駛權則排在最後。
轉彎車輛規定也有大改變。現行道路安全規則准予汽車在轉彎前行駛慢車道,七月起,僅保留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的道路,容許轉彎車行駛慢車道,其餘路段,車輛要右轉,必須在距離交岔路口卅至六十公尺處才能逐漸切入外側車道。
行人走自己的路才受保障
行人部分,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行人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若在無前述設施的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的範圍,七月起將僅限於人行道延伸線範圍。
若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則行人範圍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倘若連停止線都沒有劃設,那麼行人範圍只能在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何國榮表示,「行人必須走在路權範圍內才受到保障」。
[新聞]7月起 人車各有路權 誰越線就罰
誰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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